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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网络文化经营文化许可证申请应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1. 申办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书面申请;
      2.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和章程;
      3. 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
      4. 公司概况: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
      5. 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6. 业务发展报告;
      7. 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8.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审核同意文件;
      9. 从事经营ICP业务的可行性报告和技术方案;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及保障措施,包括后续资金保障,技术力量保障,商业经营保障,内置管理模式;
      10. 信息安全保护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11. 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12. 公司对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
      13. 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是什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均应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1、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3、具有合法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来源渠道或互联网文化产品生产能力;
      4、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5、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6、符合文化部关于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7、根据《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不受理外商投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允许香港和澳门的服务提供者设立由内地控股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时间和批复是怎样的?
      对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上报文化部,文化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   二、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

      (一)保健食品卫生许申请条件是什么?
      要申请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需要满足下面的申请条件:
      1、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固定的办公地址,注册地址需与办公地址一致,并且面积要在30平米以上;
      3、至少有2名从业人员的健康证,该健康证是由三甲以上的医院开具的。
      (二)保健食品卫生许申请材料有哪些?
      1、《保健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新开办企业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复印件(董事会决议或任命文件)、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预先核准证明复印件)
      3、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房屋/土地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复印件);
      4、经营场所场地平面布局图;
      5、企业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的材料、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控制的相关文件;(产品索证制度或首营制度,以及人员、场地的卫生管理制度);
      6、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复印件1份;
      7、从业人员保健食品卫生知识培训材料1份;
      8、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9、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包括企业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10、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   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申请步骤是怎样的?
      第1步:申请。申请人向县级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条件规定的相关材料并填写申请表;
      第2步:受理。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收到申请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做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应当报送上级机关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二)、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需要提交的资料是什么?
      1、申请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企业章程文本;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2、申请从事县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2)企业章程文本;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3、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4、已获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3)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5、在申请开业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除提供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2)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提供进站意向书。
      (3)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6、、已获得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上述4项材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3)、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4)、拟聘用驾驶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5)、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7、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有哪些?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3)企业章程文本;
      (4)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6)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7)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8)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9、申请从事水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运输船舶;
      (2)有较稳定的客源或货源;
      (3)经营旅客运输的,应当落实客船沿线停靠(站)点,并具备相应的服务设施;
      (4)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5)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
  •   四、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申报材料有哪些?
      1、申请报告;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4、主要人员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5、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6、办公场地证明;
      7、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申报条件是什么?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申报程序是怎样的?
      1、受理:申请人应按照申请材料目录提交申请材料,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2、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符合法定行政许可的条件。
      3、决定:标准同审查标准。
      4、制发校核、告知送达:
      (1)申请文件材料及其附件齐全、规范、有效,法律文书应完整、正确、有效,送达文书和归档应及时、准确、材料完整。
      (2)告知应及时、准确、全面,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   五、环评环保资质

      关于环境保护许可证,如果按其作用来分,大致有两大类:一类是防止环境污染许可证,二是保障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的许可证。
      第一类,防止环境污染许可证,主要有哪些?
      ①排污许可证:在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和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做出了规定。
      ②海洋倾废许可证:在海洋环境保护法第55条第二款、海洋倾废管理条例中做出了规定。
      ③危险废物收集、储存、处置许可证: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做出了规定。
      ④废物进口许可证: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做出了规定。
      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销售许可证: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做出了规定。
      第二类,防止环境破坏许可证及其法律来源,主要有哪些?
      ①林木采伐许可证:森林法
      ②渔业养殖使用证、捕捞许可证:渔业法
      ③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野生动物保护法
      ④采矿许可证:矿产资源法
      ⑤水资源开采许可证:水法
  •   六、食品餐饮资质

      (一)、申请条件是怎样的?
      1、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材料有哪些?
      1.《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表》;
      2. 营业执照、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有关申请单位的资质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如需代办的,需补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签章确认的《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4. 餐饮服务场地的合法使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产权证明、租赁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无法提交有效产权证明的场所,经营者可凭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社区工作站、园区管委会(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市场开办管理单位、物业管理公司、学校等单位或部门出具同意在该场所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场所使用证明》。
      5. 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及说明(示意图应注明申请人名称,详细标明烹调、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面点制作、烧卤粗加工、烧卤腌制、烧卤风干、烧卤制作、生食海产品加工、凉菜制作、熟食销售、裱花操作、食品库房、食品冷却、食品包装、配送食品、更衣室、检验室、就餐等场所的面积尺寸和炉具、案台、清洗水池、冰箱、冷库、消毒柜、空调、货柜、层架等设施设备的具体位置);
      6.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培训管理、原料采购查验和索票索证管理、仓储管理、餐饮具清洗消毒管理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7.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还应提供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食品安全检查计划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8.申请甜品站还须提交餐饮主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和餐饮主店配送管理制度、甜品站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甜品站环境及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制度;
      9.申请凉茶店还须提交凉茶原料配方以及不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和药品作为凉茶原料的申明。通过集中采购现场分装销售的凉茶店,应提供加工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
      10.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证明资料。以下单位须配备高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特大型餐馆(经营场所面积3000㎡以上)、连锁经营餐饮服务单位的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供餐人数3000人以上的集体食堂以及承担重大活动接待任务的餐饮服务单位。以下单位须配备中级或高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大型餐馆、供餐人数3000人以下的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就餐人数在500人以上3000人以下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食堂。其他餐饮服务单位应至少配备初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
      11.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培训的情况说明和有效的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及复印件;
      12.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程序是怎样的?
      1. 申请 : 申请人向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食药监窗口”提交申请。
      2. 受理:如果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有错误,可以当场指出,当场能解决的错误,可以允许其当场更正;而如果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发给申请人《补正材料通知书》;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出具《餐饮服务许可受理决定书》。
      3. 审查:按照《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组织现场审查验收。
      4. 决定:通过现场审查符合标准的,应该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于不符合标准的,应该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 许可证颁发: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时限内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   七、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网络文化经营文化许可证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有哪些?
      1. 申办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书面申请;
      2.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和章程;
      3. 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
      4. 公司概况: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
      5. 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6. 业务发展报告;
      7. 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8.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审核同意文件;
      9. 从事经营ICP业务的可行性报告和技术方案;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及保障措施,包括后续资金保障,技术力量保障,商业经营保障,内置管理模式;
      10. 信息安全保护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11. 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12. 公司对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
      13. 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是什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均应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1、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3、具有合法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来源渠道或互联网文化产品生产能力;
      4、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5、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6、符合文化部关于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7、根据《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不受理外商投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允许香港和澳门的服务提供者设立由内地控股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时间和批复
      对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上报文化部,文化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   八、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条件是什么?
      第六条 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
      2、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经营场所;
      3、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储存条件,包括具有符合医疗器械产品特性要求的储存设施、设备;
      4、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包括采购、进货验收、仓储保管、出库复核、质量跟踪制度和不良事件的报告制度等;
      5、应当具备与其经营的医疗器械产品相适应的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能力,或者约定由第三方提供技术支持。
      第七条 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必须通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验收。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八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列明的经营范围应当按照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规定的管理类别、类代号名称确定。
      (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所需材料有哪些?
      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表》;
      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材料登记表》;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4、拟办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5、拟办企业质量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
      6、拟办企业组织机构与职能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的职能;
      7、拟办企业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注明面积)、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协议;
      8、拟办企业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文件及储存设施、设备目录。
      (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程序是什么?
      第九条 拟办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接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发证申请。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接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其行政机关网站或者申请受理场所公示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所需的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第十一条 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如下资料:
      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证明文件;
      3、拟办企业质量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4、拟办企业组织机构与职能;
      5、拟办企业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注明面积)、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复印件;
      6、拟办企业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文件及储存设施、设备目录;
      7、拟办企业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接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发证申请。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发证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接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受理专用章并注明受理日期。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接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对拟办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并根据本办法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决定。认为符合要求的,应当作出准予核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认为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公示审批过程和审批结果。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对直接关系其重大利益的事项提交书面意见进行陈述和申辩。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涉及公共利益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已经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有关信息,公众有权进行查询。